案例启示
企业之间借贷无效,纵有担保也枉然
发布者:admin
添加时间:201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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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中山市小榄镇的建材供应商A公司与某建筑企业B公司有多年的合作关系,生意上素有往来。2010年年底,由于B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A公司请求借款300万元周转,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月息2.5%,A公司考虑后同意借款,但同时要求B公司提供保证人,于是B公司以其两名股东甲和乙作为该借款的担保人。
    后来,由于B公司承建的项目出现工程款纠纷,同时,因内部挂靠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债台高筑,被众多债主起诉。A公司眼看借出的300万元和利息迟迟得不到偿还,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偿还借款和利息,并要求两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最终,法院认为该借款行为是企业之间的借贷,判决该借款合同无效,B公司须返还本金,但利息不予支持,并且作为担保人的两名股东不用负担保责任。

【问题焦点】
企业之间借贷效力如何,担保人是否要承担保证责任呢?

【律师意见】
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借款系企业之间的借贷。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企业之间的借款因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应认定为无效。因无效合同产生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尤其是约定利息较高的情况)。因此,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合同无效,取得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即B公司须向A公司返还本金300万元。另,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作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因此,A公司不能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此,建议企业不要以公司名义向外提供借款,否则有无效的法律风险。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公民之间可以相互借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综上所述,企业之间的借贷无效,公民之间的借贷是可以的,而公民借贷给企业,一般也是有效的(特殊情况除外)。

作者:梁炎燎  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