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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阳律师学习“行使留置权的注意事项”讲座
发布者:gylawfirm
添加时间:202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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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阳律师学习“行使留置权的注意事项”讲座

2023年10月13日,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在黄燕山律师的主持下,开展了以“行使留置权的注意事项”为主题的讨论会。讨论内容包括:典型的、能够行使留置权的法律关系、留置权构成要件、留置第三人的财产、不得留置的动产、留置权人的义务、留置权的期限、留置权的实现方式、留置权的担保范围、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黄燕山律师通过画图和举例的方式重点介绍了留置权的相关事项:

(一)何为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留置权的构成要件:1.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间留置除外)2.合法占有的动产3.清偿期届满,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4.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5.不得留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

(三)留置第三人的财产。1.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留置第三人的财产,第三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2.债权人因同一法律关系可以留置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动产,并主张就该留置财产优先受偿。

(四)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1.成立的条件不同。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2.占有的条件不同。质权在设定时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事先占有权。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最后,在黄燕山律师带动下,积极展开了行使留置权延伸出的各种基础理论的探讨,讲座在热烈讨论的氛围下得以圆满结束!

黄燕山律师

毕业于暨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在职法律硕士在读。现为中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员、中山市律师协会破产与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专注于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建筑纠纷、破产清算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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