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与新法解读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发布者:admin
添加时间:201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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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新《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9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与修订前最明显的变化有以下几点:
一、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算工伤。
新《条例》规定7类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5类情形视同工伤。其中,此次修订调整增加的内容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对于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的范围。
二、工伤保险登记次日保险生效。
新《条例》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次日起,工伤保险关系生效,而不是要完成缴费之后才生效,更好地保障了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待遇权益。这意味着,如果员工在第一天上班,企业为其登记参加工伤保险,但是还没有缴费,要等到月底才缴费,假如该员工还没有到月底就发生工伤,这个时候基金都会支付工伤医疗费等费用。
三、工伤待遇计发基数就高不就低。
新《条例》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计发基数“就高不就低”原则,以职工工伤前与离职前的平均工资相比较,以较高的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提高至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本人工资。
四、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等3项费用以前由用人单位支付,假如企业破产了,工伤员工就可能拿不到这3项费用了。新《条例》规定,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同时,新《条例》规定,1至4级伤残退休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解除了工伤职工的后顾之忧。
五、确立追偿制度。
新《条例》规定未投保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时,可申请社保部门先支付,再由社保部门向用人单位追偿。具体规定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先行支付的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

(由于篇幅所限,如需要查阅法规全文,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