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素有“小宪法”之称。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1996年修正,16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在刑事犯罪方面也出现了新的情况,2012年全国“两会”期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通过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一大热点。本次修改涉及刑诉法多个方面,其中有十大亮点值得我们留意:
一、逼供获得言词证据一律排除
【草案摘录】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二、证人强制出庭直系亲属除外
【草案摘录】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三、外逃贪官财产没收
【草案摘录】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四、怀孕妇女可监视居住
【草案摘录】
监视居住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的,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等情形。
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和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为防止这一措施在实践中被滥用,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五、发回重审只限一次且不加刑
【草案摘录】
对于因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法院再次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二审法院应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二审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六、死刑复核结果应通报最高检
【草案摘录】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七、 因贿赂被监外执行不计入刑期
【草案摘录】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八、技侦所得材料可直接作为证据
【草案摘录】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九、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可“和解”
【草案摘录】
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
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有望封存
【草案摘录】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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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十大亮点
发布者:admin1
添加时间:201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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