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启示
小区内业主摩托车被盗谁负责
发布者:admin
添加时间:201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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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原告林某是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某小区业主,被告中山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自2008年起,原被告双方就签订了《小区停车管理合同》,约定被告将该小区内A区62号摩托车车位位置租给原告,每个车位每月的使用费为40元,被告提供场地停放并须维护原告车辆的安全,若因物业公司管理上的失职或过错导致原告的车辆被盗,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签订协议后,原告一直按协议约定向被告缴纳费用,并按被告的要求停放车辆。
2011年7月6日夜间,由于被告疏于防范和管理,该小区的三台摩托车同时被盗,其中包括原告林某的摩托车。
事发后,原告及时报了案,并积极向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诸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按合同约定为原告所租的车位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未对进出小区的人员进行登记,亦未对已坏的监控系统进行修复,其对原告的摩托车丢失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50%的责任,赔偿人民币8900元。

【问题焦点】
小区内车辆被损坏被盗,物业管理公司到底该不该负责呢?

【律师意见】
根据《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此类问题的认定关键要看两点:1、车主或业主有没有向物业管理方缴费,双方是否形成委托保管合同关系?2、物业管理公司在管理方面是否存在过错。
本案中,业主交纳了车辆停放的费用,并按照物业管理方的要求停放车辆,双方已经形成委托保管合同关系,且业主已经按约定履行了支付保管费的义务,但是,物业管理公司却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车辆的丢失存在一定过错,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者:于直雨  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