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启示
劳动法每周一例: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的风险
发布者:admin
添加时间:201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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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按语】

入职时,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录用条件,没有量化的考核标准。入职后试用期间,公司没有对员工进行考核。即使公司对员工试用期的表现不满意,要想解除劳动关系,也无法举证,存在违法解雇的风险。

共阳律师团队在不断总结法律顾问服务的基础上,坚持每周分享一个典型案例。本期与大家分享的案例是: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的风险。


【案情简介】

2013年40岁的张某,在2012年10月25日与泰科管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份雇佣协议。协议约定其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6个月。同时,约定其担任北京地区区域销售经理,月薪14000元,每年按13个月计发工资。

张某认为,任职期间,其表现良好。2012年12月28日,公司突然用电子邮件的形式,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且拒绝任何解释。张某说:“由于公司无故拖欠我2012年11月20日至12月29日的工资,属于违法行为,所以,我申请仲裁裁决支持我6项请求: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

该公司则认为,试用期就是试用,谁不合格就当即走人,没有什么可啰嗦的。然而,在法庭上公司举不出法律认可的证明张某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其做法只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既然如此,员工不上班是由于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在其不上班期间的工资应由公司支付。由此,打多长时间的官司,公司就得给他发多长时间的工资。

最终,本想零成本让张某走人的公司,还得掉过头来求他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商量着将其应得的近1年的10多万元的工资,加上其他经济补偿21.8万元减为8万元。


【应对措施】

企业以员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注意几个关键点:

(1)要求员工签收《录用条件确认函》,或者将录用条件在招聘信息、《岗位说明书》或《劳动合同》中列明,锁定录用条件。企业还应有证据证明员工知道该录用条件,一般采用由员工签名的方式。

(2)约定有效的试用期。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有关于试用期的约定,且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

(3)试用期中,建立《试用期考核表》。收集充分证据证明员工在试用期内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事实存在。

(4)如果员工达不到录用条件,应当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需要保留履行法定程序的书面证据,保留送达的书面凭证。特别注意不要在试用期完之后才决定是否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