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启示
劳动法每周一例:员工提供虚假信息的风险防范及应对措施
发布者:admin
添加时间:201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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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按语】

有的劳动者应聘时为了成功谋得理想的工作职位,会针对职位录用条件对自己的某些工作经历着重进行渲染或夸大,那么,此种做法是否属于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入职的情形?用人单位又应如何避免此类用工风险?

共阳律师团队在不断总结法律顾问服务的基础上,坚持每周分享一个典型案例。本期与大家分享的案例是:员工提供虚假信息的风险防范及应对措施。


【案情简介】

某1公司接受某2公司的委托,于2010年4月与朱某签署劳动合同,将朱某派至某2公司工作。2013年1月30日,某2公司查实朱某存在提供虚假个人简历及工作经历等事实,遂将朱某退回某1公司,某1公司以此与朱某解除劳动合同。朱某不服,认为其向某2公司提供的工作经历均为事实,不存在提供虚假经历的情形。朱某提起诉讼,要求与某1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与某2公司恢复派遣协议。

法院查明被告朱某于2010年4月19日与某1公司签署2年期劳动合同及派遣协议,由某1公司将朱某派遣至某2公司任培训主任。2012年6月,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及派遣协议,朱某的岗位依然是某2公司培训主任。双方的《劳动合同》第11.4条约定:朱某保证向某2公司提供的所有信息、资料、证明都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责任。第12.3条约定:朱某同意,违反合同第九、第十、第十一条的,无论情节轻重,均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某2公司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

在此需梳理朱某的工作经历:1995年1月-2007年2月,任保险营销员,其中1998年7月-2003年11月任保险营销员的业务经理;2007年2月-2008年3月,任丙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的银行保险专管员;2008年7月-2009年6月在戊公司任职。业务经理主要是招募、训练并管理保险代理人,尽管业务经理对保险人员有业务上的辅导与训练职责,但它只是业务经理对下属保险业务员行使管理职责的一部分,业务经理并不是专职的培训人员。在此,朱某对该期间自我工作经历的描述,显然有所夸大。银行保险专管员,是保险公司派驻银行的人员,主要负责银行柜员销售保险的培训,解答客户疑问等。在此,专管员的工作职责是对柜员就保险项目进行培训,朱某对自己这一工作经历的描述符合实际。至于朱某在上海汇灵登饰品公司的工作经历,由于朱某的劳动手册中对此未有记载,致某2公司产生误解。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尽管朱某为谋得某2公司培训主任一职,对自己曾经有着“培训”的经历着重进行了渲染,这也只是朱某对工作经历的描述存在夸大,但并不存在提供虚假经历的情形。因此,某1公司以此为由与朱某解约,显然过于草率,某1公司的解约行为不当。朱某要求与某1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朱某系与某1公司签署派遣协议,故朱某要求与某2公司恢复派遣协议之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应对措施】

1.在员工入职时,要进行背景调查,特别是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审查尤其重要。

(1)身份审查。求职者提供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进行核对。然后也通过公安部门联网的身份证验证器对身份证进行核查。

(2)学历证明审查。近几年取得的国内学历、学位大多可以凭借证书号在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网站http://www.chsi.com.cn/进行查询真伪,早些年的,可以要求人才大市场进行学历、学位验证。另外还有疑点的,可以致电毕业学校进行查询真伪。

(3)从业经历审查。要求提供证明人以及联系方式,通过对这些人的调查询问,以查明信息是否真实。另外,还可以致电之前的工作单位了解真实情况,是否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是否经常与企业发生劳动诉讼。例如:要求应聘人员介绍以往的工作单位、职务、离职原因并提供离职证明;向应聘人员以前的任职单位或前任领导去函、去电了解其以往的工作表现、离职原因;关注新闻媒体对劳动争议事件的报道,以及各地人民法院公布的劳动争议案例,

(4)关键岗位、重要人员的审查。可以通过委托专业的调查机构进行调查。

2.员工入职时,要求填写《入职申请表》、《承诺书》。要其保证入职所填写、提交的资料是真实的。并签署“本人保证以上所有信息资料属实且准确,本人愿意接受公司对该职位的录用要求。若存在以下情形,即使本人被公司录用,一经查实,自愿接受解雇之处分”。